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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

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汽车修理过程中...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汽车修理过程中出现意外致维修人员死亡(车从电动千斤顶上掉下来),车主有责任吗?

提这个问题,让我想起来两个案例。一个是小偷爬到人家飘窗行窃而坠亡,家属起诉业主家里飘窗没有安装护栏申请死亡赔偿。第二个是徐州男子高某醉酒驾驶,撞到了停在路边的汽车而亡,家属起诉车主赔偿。第一个简直是大大的笑话,第二个却没那么搞笑了。这几个案例都有相似之处,咱们先说题主提出的问题。

这几个问题都可以归结到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车主车辆需要维保,将车辆委托给汽修厂或者4S店,此时双方建立了维保交易合同,专业术语叫做修理承揽合同。即:车主付钱修车,汽修厂拿钱干活。车主只和汽修厂发生法律关系,而非维修工。维修工只和汽修厂发生劳动雇佣关系,和车主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汽修过程的意外事件,如车从千斤顶上坠落,起因有很多,如汽修工操作不当,没有固定车辆;也可能是千斤顶设备故障;也可能是轮胎沾油沾水导致打滑。但这都是汽修厂在修车的行业技术规范内,理应注意到并且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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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如何操作千斤顶是有严格操作规程的,比如千斤顶的承重上限、作业时的安全区域等等。千斤顶的质量也需要定期检验。最后,即使是车辆自身的原因导致掉落,也和车主无关。因为移交车辆的时候已将所有风险转交给汽修厂,除非车主车内有活体动物晃动导致掉落,或者车内有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爆燃导致车辆掉落,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除此车主应当告知汽修厂有可能导致意外的情况之外,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上的联系,对事故不负责任。

试想,如果车主担责,那么和业主赔偿小偷死亡赔偿金有什么区别?我家的飘窗是自己的,没事你爬上来干嘛?又没人请你去?如果这都要担责,那么朗朗乾坤就没有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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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回到开头那个醉驾致死的案例,死者家属真就告赢了,私家车主因为停车没有完全停在停车位白线以内,而承担部分过错,赔偿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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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所有刑事、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都要以因果联系为判断依据。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逻辑推理为质证过程。如果你想说服法官,那么先说服你自己相信,才能打赢官司。

汽车修理过程中,从电动千斤顶上掉下来致维修人员死亡。这不叫电动千斤顶,这是举升机。这里就需要看是维修人员操作失误还是电动千斤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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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出现过,在2018年6月13日,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几名汽车维修工在对一辆劳斯莱斯进行维修时,白色的车辆在升举机的操作下,慢慢上升。举升机发生故障,两名维修工企图用身体阻止即将跌落的劳斯莱斯轿车,结果人体的力量终究还是扛不住几吨重的轿车,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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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升降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跌落的汽车受损以及汽车修理工的伤亡事故,这是升降机的销售方和制造方的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要求销售方和制造方承担责任,当然如果销售方能够证明和自己无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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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维修人员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升降机没有按时保养和维护,导致车辆从千斤顶上掉了下来,那么对于操作工而言,这是属于工伤或者工亡,操作工及其家属可以要求修理厂承担工伤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车主,就车辆损失而言,可以要求修理厂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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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事情和车主没有一点关系,首先车辆交给维修厂,就是有理由相信修理厂能够安全地、周到的服务好,如果不是专业,那么车主自己维修就是了,所以,当车辆离开自己的视线,其实已经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这个时候,车辆发生了问题,除非车主有过错,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会赔偿的,反而车主可以要求维修车承担因为车辆掉下来导致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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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工伤事故致人死亡,也是安全事故范畴,除非是人为故意才会沾上刑事责任,不然只是民事责任附带经济赔偿。

就事故本身来讲修理厂是要负完全责任的,因为车主到修理厂做车辆维修属于合同上的委托关系,而修理工与修理厂是属于雇佣关系,责任主体全在汽修厂,车主本身不用负任何责,而且车主的车辆从升降机跌落造成的损失也要修理厂负责,这种情形走不了车损险,这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

修理厂有两个可以减轻或追偿的情形,比如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修理工严重违反操作规范,不按正规流程操作所致的,修理工须负一定责任;还比如说是因工具设备质量问题或者是设备安装不规范造成的,可以向设备厂家或安装单位追偿。

所以车主是不用负责的,最多也就人道主义的补偿,不管怎样,安全无小事。

车主肯定没有责任。因为,修车人之死与车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修车人是因为修你的车才死的,怎么说与车主无关系呢?

对这问题,我想说的,你所问的关系,是牵连关系,是引发事故的起因,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显然,本案修车人之死是安保装置(千斤顶)致死。因此,责任应由提供千斤顶的人来承担。当然,修车人如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服务工程专题案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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